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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适合实行核定征收?
来源: | 作者:彬诚 | 发布时间: 2021-03-12 | 4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帐簿不健全、资料不全、难以查账或者难以准确确定税额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其他原因应付。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或者成本费用总额的实际数额和预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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