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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零申报的四大误区,彬诚税务让您更省心
来源: | 作者:彬诚 | 发布时间: 2021-05-22 | 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都听说过不少零申报的例子。那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做零申报,怎么样会被税务机关查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通俗地讲,如果在纳税申报期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11月申报期间为10月),则称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或一年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被列为关注焦点。
误区一:免税收入做零申报
如果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当期销售额全部符合免税条件的话,这种情况也是不可以做零申报的;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2栏次如实填写享受免税优惠的数额。

误区二:不用缴纳税款=零申报
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销售收入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时不允许零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如实填写免税优惠金额。

误区三:已缴纳税款做零申报
如果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收入根据客户要求去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税款,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简单地进行零申报处理。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如实填写销售收入,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从而进行冲减。
误区四:当期未发生收入做零申报
新开公司无收入的,即使已收到进项税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零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栏填写“0”,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填写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产生期末应抵扣的余税。

如果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零申报,属于偷税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有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零申报的四大误区,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许多公司因为平时不实申报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一系列不好的影响。对于企业的零申报问题,建议在会计业务方面选择彬诚税务代理记账服务。正确规避风险,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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